为更好的理解和贯彻实施《昭平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现作以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依据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加快推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规〔2020〕11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等文件要求落地见效,进一步加强我县行政区域内农房及乡村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管控工作,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经梳理、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形成了《昭平县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重要意义
本办法适用于昭平县行政区域内农房及乡村公用设施建设的规划管控。本办法所称农房是指农村居民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住房及附属用房。乡村公用设施包含乡村基础设施、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及乡村产业设施。乡村基础设施是指主要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基础支撑的给水、污水处理、供电、通信、垃圾收运等工程设施。乡村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主要为村民生产生活提供公共服务的行政、商业、教育、医疗、文体等设施。乡村产业设施是指农业设施、农产品生产加工设施及农村旅游设施。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农房和乡村公用设施建设依法实行规划管理,即实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许可制度。从而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农房建设规划管控、乡村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控。
三、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共五章三十八条分别为总则、农房建设规划管控、乡村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控、相关部门职责及保障措施、附则五大块内容,对制定本办法的目标和依据、适用范围、农房建设规划相关责任部门监管的确定和具体措施做出了相应规定,重点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列出了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农房管控适用范围,规范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工作;二是规范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及审批要求、乡村公用设施建设规划管控及审批要求;三是《办法》对相关部门责任进行了细化,建立联合惩戒机制,为《办法》的有效实施设置了保障措施。本次制定《办法》,参照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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