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政策
及补助奖励办法(修订版)》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昭平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修订版)》(以下统称“《办法》”),现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7月1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县域特色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7〕93号),2020年4月8日,《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办资源发〔2020〕30号)等通知。根据通知精神,为全力推进我县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县人民政府出台了《昭平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昭发〔2018〕17号)。随着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提出了更高更具体要求,已出台的文件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县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工作,经梳理、征求意见、研究修改,形成了《昭平县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扶持政策及补助奖励办法(修订版)》。
二、扶持奖励范围和资金来源
(一)范围:昭平县内外对昭平旅游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旅游从业单位和个人可按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二)资金来源:在县本级设立文化旅游专项发展资金,用于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补助。其他各项补助奖励资金从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资金使用安排由县旅游部门制定方案列入年度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计划,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
三、扶持奖励项目和额度
(一)旅游景区景点建设:对新评定的国家5A级、4A级、3A旅游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50万元、15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生态旅游示范区、自治区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评定的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自治区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0万元、50万元。奖励资金用于景区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二)旅游要素体系完善
1.星级酒店、农家乐品牌建设: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一次性分别奖励250万元、25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乡村旅游区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评定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农家乐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对新评定的金树叶、银树叶绿色饭店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以上奖励主要用于基础设施更新、改造、维护以及市场宣传促销等。
2.旅游民宿品牌建设:对新评定的甲级、乙级、丙级旅游民宿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3.旅游汽车营地、旅游厕所建设:对新创建的五星级、四星级汽车旅游营地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建的3A级、2A级旅游厕所一次性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改建的3A级、2A级旅游厕所一次性分别奖励4万元、2万元。
4.“旅游+”示范基地建设: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各类“旅游+”示范基地称号的(如中医药旅游示范基地、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点、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工业旅游示范点、森林旅游示范点、水利风景区、文化旅游基地等),一次性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的奖励。奖励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改造、维护及旅游宣传促销等。
5.“智慧旅游”应用系统建设:对旅游企业、乡村旅游点开展手机智能终端(APP)、智能导游服务、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应用系统以及网络配套设施建设的,给予实际投入资金的10%以内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万元)。
6.特色旅游商品:对具有工艺改良、研发创新,且能形成规模化生产,就业率高、带动性强、市场效益明显、入选“广西旅游必购商品”的特色旅游商品(指工艺品、纪念品、土特产)生产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7.旅游特色商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建设:经县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开设旅游特色商品市场、商店(商场),且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补助50元/平方米;新建大型旅游商品购物中心1000平方米以上,一次性给予最高补助20万元。
8.非物质文化遗产:支持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鼓励昭平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景区常态化演出。将昭平县内自治区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创作提升并形成文创产品,同时在景区内形成常态化演出(原则上一周不少于一次),且成为景区的核心吸引物之一,给予负责组织演出的公司每场演出费用的20%补助(单个项目每年最高补助10万元)。
四、扶持奖励资金申报
(一)申报条件:
申报各项扶持奖励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都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无违规经营行为及其它影响我县旅游形象行为;未受到旅游主管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全年无重大旅游服务质量投诉和重大旅游安全责任事故。
(二)申报流程:
凡符合补助奖励条件的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应向县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县旅游主管部门对上报的补助奖励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财政部门再审,再审通过后呈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五、其他说明
(一)对享受第四条“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中补助的,不再享受本办法中的其他奖励政策,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二)对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多项奖补条件的,不重复奖励,可按就高原则兑现。
(三)使用财政资金、旅游专项资金、旅游基金或政府融资等实施的项目或其他事项,不列入本办法的奖补范围。
(四)对已获得“重大文化旅游项目”中补助的项目,如项目未按照规定或约定建设,出现项目终止或项目无法实现等情况的,将予以追回补助资金。
(五)县财政、旅游部门对补助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补助奖励对象须积极配合,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申请补助奖励的单位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的补助奖励申报资格,并收回已拨付的补助奖金。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申报材料和数据弄虚作假的;
(八)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社会影响恶劣事件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九)拒不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委托昭平县文化和旅游局、昭平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有效期截止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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