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23695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 标 题: 昭政办发〔2025〕52号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昭政办发〔2025〕52号 | 发布日期:2025年11月12日 |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昭平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昭政办发〔2025〕5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昭平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昭平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
管理规定
项目名称:昭平县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
委托单位:昭平县自然资源局
编制单位:广西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国土资源规划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组成员
机构主要负责人:余述琼 法人、董事长/高级工程师
冯学茂 总经理/正高级工程师
机构技术负责人:农宵宵 总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正高级工程师
部门负责人:杨惠楠 副总工程师/正高级经济师
项目总负责人:邓成业 所长/高级工程师
项目技术负责人:杜艺玮 工程师
主要编制人员:杜艺玮 工程师
李 悦 工程师
邓成业 高级工程师
胡清海 工程师
主要协编人员:李钰乐、王 菲、李裕廷、苏 颂、谢庆仕、温云珍
校 对:胡琳 工程师
审 核:周婉玲 高级工程师
审 定:李勇林 副分院长/高级工程师



注:中国土地学会2022年6月21日印发《关于〈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可延续使用的通知》明确: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资质管理规定出台之前,相关单位取得的《土地规划机构等级证书》不再换发新证、可延续使用,待新的规划资质管理规定出台后从其规定。
目 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地区“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编制指引(试行)>的通知》(桂自然资办〔2024〕196号)要求,为规范管理我县乡村地区建设活动,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指导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统筹安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结合我县村庄特点和实际需要,制定本“通则式”规划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本规定以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文件等为依据(详见附录3)。
本规定适用于我县城镇开发边界(中心城区、镇区)外,未编制村庄规划的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控,主要包括乡村地区的村民住房、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乡村产业发展等项目,可依据本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经评估无需编制村庄规划的村庄,依据本规定核发规划许可;乡村地区已编制审批村庄规划的区域,以村庄规划作为用途管制及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或结合本规定,核发规划许可。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需要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项目及村民住宅建设,应当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建设项目,参照乡村建设项目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可免于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生活垃圾污水、厕所粪污处理、村容村貌提升等农村人居环境建设,以及农村供排水、村内道路、文化体育等小型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的,按规定报备后可免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不适用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在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集体土地和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工程建设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内的规划建设应按照经批准的相关保护规划执行。
本规定印发实施后,若规定中条文式内容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建设管控要求的,可在规定的基础上另行编制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详见附录4),细化明确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内容,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
文本中加粗部分为强制性内容,涉及修改强制性内容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全县共12个乡镇,152个行政村(不含社区、林场)。根据已批复的《昭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昭平县镇村体系按照“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基层村”的等级结构进行划分,明确了各层级的功能定位和发展方向。中心镇作为县域经济发展的核心,承担综合服务功能;一般镇则侧重于特色产业和公共服务;中心村和基层村则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生活。根据昭平县山岭连绵、平地狭小的自然地理环境特点,全县大多数村庄的空间布局呈现依山就势,顺应地形起伏的特点,房屋多沿等高线分布,形成错落有致的布局,道路多为曲折的台阶式或斜坡式,生产用地(如茶园、林地)与村庄相互穿插。
根据村庄的自然条件、资源禀赋和发展潜力,将全县域152个行政村(不包括社区、林场)划分为城郊融合类、集聚提升类、特色保护类、暂不分类四种类型。城郊融合类村庄依托城镇发展;集聚提升类村庄重点发展特色产业;特色保护类村庄注重历史文化传承;暂不分类村庄则由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进一步明确具体规划管控指引,详见村庄分类一览表。
城郊融合型村庄共有24个。应控制村庄用地扩张发展,有序引导乡村城市化,同时对重要的城乡过渡区设置必要的生态安全距离或缓冲区,防止城镇化对乡村环境造成过度影响;应促进城乡要素流通,加快交通对接、基础设施共建、公共服务共享,为承接主城区产业转移预留足够的用地支撑。
集聚提升型村庄共有110个。适度鼓励人口集聚,重点发展农业、工贸、休闲服务等产业,按照较大规模的中心村标准进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高标准开展村庄人居环境提升。
特色保护型村庄共有15个。统筹保护、利用与发展的关系,努力保持村庄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延续性;切实保护村庄的传统选址、格局、风貌以及自然和田园景观,全面保护文物古迹、民族特色、传统文化、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提出特色文化资源利用策略与机制。
暂不分类型村庄3个。依托良好的种植基础,按照乡村振兴生态宜居的要求,通过垃圾专项治理、农村污水处理、农村厕所革命、生态环境保护等措施,提升村容村貌。
表2-1 村庄分类一览表
|
类别 |
乡镇 |
村庄 |
数量 |
|
城郊融合类 |
昭平镇 |
江口村、富裕村、大壮村、龙坪村、上岸村、附城村、玉河村 |
24个 |
|
文竹镇 |
文竹村 | ||
|
黄姚镇 |
黄姚街村、巩桥村、白山村、阳朔村、新寨村、枧盘村、篁竹村 | ||
|
富罗镇 |
富罗村 | ||
|
北陀镇 |
乐群村 | ||
|
马江镇 |
江塘村 | ||
|
五将镇 |
五将街 | ||
|
走马镇 |
走马村 | ||
|
樟木林镇 |
樟林村、潮江村 | ||
|
仙回瑶族乡 |
新中村 | ||
|
凤凰乡 |
凤凰村 | ||
|
木格乡 |
木格村 | ||
|
集聚提升类 |
昭平镇 |
马圣村、塘山村、福登村、龙潭村、裕礼村、裕益村、上楠村 |
110个 |
|
文竹镇 |
纸社村 | ||
|
黄姚镇 |
凤立村、笔头村、中洞村、岩头村、杨村、春甫村、罗望村、文洞村 | ||
|
富罗镇 |
砂子村、百宜村、镇南村、三合村、瑶山村、汤水村、石齿村、富强村、金龙村、牛角村、登垌村 | ||
|
北陀镇 |
大龙村、善政村、民福村、山秀村、观音村、上贤村、大贤村、良佑村、立教村、敬业村、风清村 | ||
|
马江镇 |
古袍村、湾岛村、熊埠村、砂冲村、新兴村、东旺村、枫木村、古岛村、沙婆村、花罗村、清洲村、白梅村、盘古村 | ||
|
五将镇 |
古店村、义德村、大胜村、南兴村、文曲村、良风村、四旺村、平水村、庆安村、恭城村、坪冲村、仁德村、天保村、新旺村、三界村、四桂村、武阳村、大坪村 | ||
|
走马镇 |
庇江村、福行村、庙枒村、东坪村、佛丁村、利济村、联安村、森冲村 | ||
|
樟木林镇 |
樟村、三江村、水龙村、陶坡村、佳田村、龙井村、平田村、高岩村、岩石村 | ||
|
仙回瑶族乡 |
古盘村、茅坪村、大中村、鹿鸣村、茶山村 | ||
|
凤凰乡 |
营盘村、美村、中央垌村、独石村、白泥村、大同村、黄屋村、莲塘村、四和村 | ||
|
木格乡 |
大垌村、古池村、中平村、鹿坡村、大旦村、富约村、盘石村、进源村、招林村、高车村 | ||
|
特色保护类 |
黄姚镇 |
界塘村、北莱村、崩江村、古碌村 |
15个 |
|
富罗镇 |
思乐村 | ||
|
北陀镇 |
平恩村 | ||
|
五将镇 |
河井村 | ||
|
走马镇 |
裕路村、西坪村、黄胆村 | ||
|
樟木林镇 |
九如村、新华村、古莲村 | ||
|
凤凰乡 |
太平村、鹧鸪村 | ||
|
暂不分类的村庄 |
文竹镇 |
桂花村、大广村、七冲村 |
3个 |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县耕地保护目标不低于14.25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13.16万亩。主要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由“小占补”变为“大占补”,各类占用耕地行为均需落实占补平衡,坚持以补定占,严格占用,严格补充,严守总量,可有效防止借用“进出平衡”规避落实“占补平衡”。
严格耕地用途管制。不得在一般耕地上挖湖造景、种植草皮;不得在国家批准的生态退耕规划和计划外擅自扩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还湖规模;不得违规超标准在铁路、公路等用地红线外,以及河渠两侧、水库周边占用一般耕地种树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不得占用一般耕地实施国土绿化;未经批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不得将通过流转获得土地经营权的一般耕地转为林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占用一般耕地。交通水利等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尽量优化选线,不占或少占耕地。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及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不得以农业种植结构调整等理由改变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地类属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
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到2035年,全县生态保护红线面积不低于620.38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县域西北部和东北部;全县自然保护地面积不低于179.50平方千米,主要分布在县域西北部的文竹镇、昭平镇。乡村建设要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规定,严禁擅自改变红线内用地用途。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如下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重(中)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规划实施期间,国家、自治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规则有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严格控制全县村庄建设用地总规模。到2035年,全县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面积4742.51公顷。
严格控制村庄建设边界面积。以现状村庄建设用地(203图斑)为基础,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农村宅基地、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公用公服设施等各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布局在村庄建设边界内,并经依法依规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明确县级预留指标申请使用规则。县级预留未分解至行政村的村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用于统筹保障全县各村新增项目落地需求。行政村因新项目落地确需突破已分解指标的,可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指标使用申请,提交项目立项材料、村庄规划符合性说明及指标缺口说明等相关文件,由县级部门结合预留指标余量、县域发展优先级统筹审核后,按程序办理指标拨付手续。
确定乡镇内部行政村指标调剂规则。乡镇范围内已编制村庄规划且入库的行政村,因项目建设确需突破自身分解指标的,可在乡镇统筹协调下,向本乡镇内有剩余指标的行政村申请指标调剂。申请村需联合调出村共同向乡镇自然资源职能部门提交指标调剂申请,明确调剂指标数量、用途及双方协商意见,经乡镇审核确认符合乡镇整体发展规划后,办理指标调剂备案手续。调剂情况需及时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县村庄建设用地指标进行管理。
制定机动指标使用正面清单。乡村公共服务设施类:村级医疗卫生设施、文化体育设施、养老服务设施、公益性殡葬设施、应急服务站点。乡村基础设施类:小型水利设施、村内交通设施、环境治理设施、能源通讯设施、农业生产配套设施。确需零星分散的村民居住类:无宅基地农户、灾毁房屋重建户、特殊困难群体、传统村落原住民。
1.历史文化保护线
乡村建设不得破坏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禁止大拆大建、拆真建假、以假乱真,不挖山、不填塘、慎砍树。核心保护范围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禁止新建、扩建活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重建、修缮和装饰装修建(构)筑物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要与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风貌相协调。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及其他需要特殊管控的村庄,从其管理规定。
表3 历史文化资源一览表
|
序号 |
名称 |
行政辖区 |
备注 |
|
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按公布名录总数为4处) | |||
|
1 |
北陀汉墓群 |
昭平县北陀镇 |
风清村 |
|
2 |
黄姚戏台 |
昭平县黄姚镇 |
黄姚街 |
|
3 |
中共广西省工委黄姚旧址 |
昭平县黄姚镇 |
黄姚街 |
|
4 |
黄姚文明阁 |
昭平县黄姚镇 |
黄姚街 |
|
国家历史文化名镇(1个) | |||
|
1 |
黄姚古镇 |
昭平县黄姚镇 |
黄姚街 |
|
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按公布名录总数为1个) | |||
|
1 |
新华村 |
昭平县樟木林镇 |
新华村 |
|
中国传统村落(2个) | |||
|
1 |
樟木林镇新华村 |
昭平县樟木林镇 |
新华村 |
|
2 |
走马镇黄胆村罗旭屯 |
昭平县走马镇 |
黄胆村罗旭屯 |
|
自治区传统村落名录(按公布名录总数为8处) | |||
|
1 |
樟木林镇古莲村 |
昭平县樟木林镇 |
古莲村 |
|
2 |
樟木林镇樟林村义塘寨 |
昭平县樟木林镇 |
樟林村义塘寨 |
|
3 |
凤凰乡太平村太平寨 |
昭平县凤凰乡 |
太平村太平寨 |
|
4 |
凤凰乡鹧鸪村下鹧鸪寨 |
昭平县凤凰乡 |
鹧鸪村下鹧鸪寨 |
|
5 |
凤凰乡美村村委马鞍山屯 |
昭平县凤凰乡 |
美村村委马鞍山屯 |
|
6 |
走马镇裕路村古邓屯 |
昭平县走马镇 |
裕路村古邓屯 |
|
7 |
黄姚镇北莱村 |
昭平县黄姚镇 |
北莱村 |
|
8 |
黄姚镇春甫村苦组村 |
昭平县黄姚镇 |
春甫村苦组村 |
2.水域水系保护线
严格管控地表水和地下水等水域水系岸线开发利用活动,各类建设活动不得非法侵占水域水系岸线,禁止影响防洪排涝和行洪安全的项目建设。在水域水系保护线内,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3.地质灾害风险控制线
依据昭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灾害风险控制区进行管控。农村宅基地选址应合理避让不稳定斜坡、滑坡、泥石流、崩塌等地质灾害危险区,避免“切坡建房”,避开地下采空区进行开发建设。山区因地形地貌特殊,确实难以避免切坡堆填进行建设的,在建成完工后,要将建设活动是否产生新的地质灾害隐患、是否落实相应防灾措施等,纳入实地核查验收内容。
4.洪涝风险控制线
依据昭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洪涝风险控制线进行管控。作为重要的雨洪蓄滞空间和行泄空间,禁止在洪涝风险控制区内占用江河、湖泊、水库、山塘、蓄滞洪空间和排涝通道等建设建(构)筑物,禁止影响防洪(潮)排涝和行洪安全的项目建设。
河湖管理范围线的管控要严格控制河流管理范围内各类水域利用行为,主要涉及桂江、思勤江、富群河等河流。河湖管理范围内建设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管理规定》。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等。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不得擅自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程设施。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审批部门应当征求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6.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区
列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严格限制在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对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对受污染地块安全利用及修复达不到国家标准的,禁止种植食用农产品。
1.村民住宅、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用地布局应当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的地段。合理用地,节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村周边的丘陵坡地或其他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耕地。
2.村庄住宅、公共服务设施不得在下列地点或地段选址:
(1)山体滑坡、泥石流、危岩、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或次生灾害隐患易发地段、洪涝灾害危险地段。
(2)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公益林、天然水源林、古树名木、20年一遇洪水位线以下区域。
(3)河道管理范围及水库、渠道控制区范围内。
(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储存仓库或危房边。
(5)输油、输气管道上,高压供电走廊下。
(6)可能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区域。
(7)法律、法规禁止建设建(构)筑物的其他区域。
1.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2.严格控制利用山体切坡作为建设选址用地,严控靠近高陡石山建房、严禁在滑坡、山洪、泥石流等灾害多发易发区域建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治理达到安全标准及相关要求后方可作为选址用地。
3.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要求,引导在村庄建设边界内选址、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当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给村集体。
4.符合上位及相关规划针对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5.村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征求相邻权益人的意见,并经村民小组会议审查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小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公示无异议。
6.村民住房建设负面清单
村民住房建设应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等政策文件要求,坚决遏制违规建房行为。农村建房负面清单如下:
(1)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农村村民建住宅一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违者须拆除建筑并复耕,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且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严禁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强占”指未经审批占用耕地,“多占”指超出合法批准面积占用土地。多占部分以非法占地论处,由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3)严禁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耕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以买卖、流转方式将耕地用于建房的,买卖协议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涉及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责任。
(4)严禁在承包耕地上擅自建房。承包方须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耕地,未经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违者按非法占地处罚,承包方还须赔偿土地永久性损害损失。
(5)严禁巧立名目占用耕地建房。假借“乡村振兴”“设施农业”“非遗项目”等名义未批先建的,均属违法。
(6)严禁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农村村民每户仅限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自治区、贺州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宅后重新申请的,不予批准;违者按未批先建拆除房屋。
(7)严禁非法出售占用耕地所建房屋。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如“小产权房”)属违法建筑,买卖不受法律保护,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出售行为无效,占地行为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罚。
(8)严禁违法审批占用耕地。无权或越权审批、违反规划批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造成基本农田10亩以上毁坏的,追究刑事责任。
除通用要求外,公共服务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充分利用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
2.农村小学选址应符合现行《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的规定,幼儿园选址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的规定,需满足下表要求:
表3-1 小学、幼儿园其他选址要求一览表
|
序号 |
选址一般要求 |
小学 |
幼儿园 |
|
1 |
符合所在辖区内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专项规划的总体要求,在规定的区域内选址。 |
● |
● |
|
2 |
应选址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阳光充足、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基础设施完善、周边绿色植被丰富,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宜建地带。 |
● |
● |
|
3 |
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 |
● |
● |
|
4 |
应避免学生就读时跨越公路干线、无立交设施的铁路、无安全通行防护设施的河流及水域。 |
● |
● |
|
5 |
必须与铁路、高速公路、机场及飞机起降航线有足够的安全、卫生防护距离。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
● |
● |
|
6 |
不应与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殡仪馆、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加油站、公安看守所、垃圾中转站及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学龄儿童身心健康的场所毗邻。 |
● |
● |
|
7 |
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信号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
● |
● |
|
8 |
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4个班及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建筑应独立设置。3班及以下时,可与居住、养老、教育、办公建筑合建,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应设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室外游戏场地应有防护设施。 |
|
● |
|
9 |
宜设在集镇或毗邻乡村中小学,应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 |
|
● |
|
备注:“●”代表需遵循该项选址要求。 | |||
3.村级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应落实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等上位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对公共服务设施布置要求。公共服务设施宜依托行政村集中居民点或自然村组,综合考虑乡村居民常用交通方式,配置满足就近使用需求的服务要素,并注重相邻村庄之间服务要素的错位配置和共享使用,鼓励有条件的村村之间、村镇(乡)之间、村城之间共享公共服务设施,以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乡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实现生产生活设施的便利化。
4.乡村地区有特殊选址需求的项目,如殡葬设施、特教学校、监狱等用地,应符合上位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相关专项规划。建设要求按照相关规划要求执行。
除通用要求外,市政公用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村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选址应集约用地,尽量不拆迁、少占地,尽可能利用未利用地和公共用地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源保护区;必须满足水源保护区划定要求,应在居住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灌溉区;宜选址在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较方便地段;远离学校及医院等公共建筑;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
2.公共厕所用地选址应选择不易积存雨水的地段;宜建设在乡村公共场所附近以及人口较为集中区域。乡村公厕可优先考虑与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站等设施结合建设。乡村独立式公厕可优先考虑建在村入口、活动广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区域;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等的距离应大于30米;宜建在所服务区域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卫生设施等敏感建筑。
3.消防设施中消防水池选址应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且不易被污染的地段,宜靠近主要道路或消防车道。消防器材室应设置在便于取用且安全的位置,一般宜靠近村庄中心或主要公共建筑。消火栓沿主要道路和集中居住区布置,间距不超 120 米,需标识清晰且适配消防车接口。消防泵在地势高差大处设置,靠近电源、远离易燃物,定期测试维护。消防通道主道宽不小于 4 米、次道不小于 3.5 米,禁止占用并设标识巡查,确保消防通道畅通无阻,便于消防车通行和作业。
4.垃圾收集点位置应固定,应方便村民投放垃圾,并应便于垃圾清运。
5.给水设施水源点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要求,不应破坏场地与周边原有水系的关系。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得修建厕所、化粪池和渗水坑,现有公共设施应进行污水防渗处理,宜距水源取水口 500m 以上。
6.乡村道路选址优先考虑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充分利用既有道路的基础条件,减少新征土地规模,降低建设成本,同时也能减少对乡村原有环境和土地利用格局的影响;新建道路需充分考虑乡村地区的地形地貌、交通流量需求、周边土地利用现状、未来发展方向以及“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管控要求。
7.农村其他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
除通用要求外,乡村产业用地布局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乡村产业严禁生产、制造危险化学品及其相关产物。乡村产业必须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 年本)》《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昭平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的规定。
2.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
3.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需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
4.乡村汽车加油加气站宜靠近公路布局,不宜选在公路交叉路口附近。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选址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5.乡村产业项目可适当考虑用地兼容性。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用地类型、控制性高度、乡村风貌、基础设施和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民俗体验、文化创意等乡村产业。鼓励乡村产业用地与其他用地功能合理布局,实现用地兼容。
6.乡村产业项目原则上应为直接服务于乡村振兴和农村生产生活的项目,并符合村庄所在的镇(乡)主体功能定位和相关产业规划,不得违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
7. 设施农业用地。设施农业用地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安排,优先使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及农村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或低效土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等敏感区域,严格控制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一般耕地的,应在年度内落实耕地“进出平衡”。
8. 矿业用地。采矿项目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总体安排,优先利用存量采矿用地或复垦修复腾退区域;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采矿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应纳入规划扩展倍数统筹核算。禁止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的区域,仅允许开展法律规定的、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勘查开采活动。非战略性矿产新设矿业权原则上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地热、矿泉水勘查开采确需占用且能确保不造成损毁的除外);战略性矿产选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相关规定管理,露天开采占用须报国务院审批,井下开采配套地面设施需符合国家规定用地标准。已设矿业权与永久基本农田空间重叠的,允许在原许可范围内办理延续、变更登记;申请扩大勘查开采范围或将开采矿种由战略性矿产变更为非战略性矿产的,重叠部分按新设矿业权要求执行。
9. 产业准入正负面清单
(1)正面清单:
1)农副产品加工与制造。
允许布局农副食品加工业、木材加工及木制品业、手工艺美术品制造等乡村工业,优先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复垦修复腾退区域,鼓励集体建设用地入股(联营)开发。
2)涉农物流仓储与商业服务。
支持建设储存农(林牧渔)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的物流仓储用地;允许设置农(林牧渔)产品直销点、电商服务站等商业用地,鼓励在村庄规划兼容性条款内复合利用(兼容比例≤30%)。
3)乡村旅游配套设施。可为农村休闲观光旅游(含共享农庄)配套餐饮、民宿、旅游咨询中心、非遗展示馆、停车场等设施用地,地下空间允许开发停车及仓储功能。
4)农业设施与混合用地。允许使用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如温室大棚、养殖场);支持一二三产融合的混合用地,如“加工+观光”“仓储+销售”等复合业态。
5)存量用地创新利用。城镇开发边界内原则上不新增乡村产业用地,确需零星布局的纳入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核算;利用存量房地资源的项目,5年内可暂按原用途管理。
(2)负面清单:
1)严禁房地产化开发。禁止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酒店(民宿除外)等房地产开发,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或转租。
2)严守耕地与生态红线。
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建房、建窑、挖塘造景、种植非粮作物。
一般耕地:不得超标准建设绿化带、未经批准实施国土绿化。
生态保护:禁止挖山填湖、毁林毁草、破坏水系及自然地貌。
3)设施农业用地管控。严禁擅自将农业设施用地改为餐饮、娱乐等非农用途,大棚房问题“零容忍”。
4)污染与落后产业禁入。国家淘汰类产能、高污染项目(如小冶炼、化工)不得进入乡村。
1.村民住宅建设标准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四层。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贺州市、昭平县规定的建设标准。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标准
(1)幼儿园
幼儿园的建设应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幼儿园容积率宜为0.55~0.80,建筑密度宜为20%~35%。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2的规定。
表3-2 学前教育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
|
学校类别 |
建设规模(班) |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
|
学前教育 |
<6 |
15 |
|
9 |
15 | |
|
12 |
14 | |
|
>12 |
13 |
注:①幼儿园小班25人/班、中班30人/班、大班35人/班、混合班30人/班。
②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2)中小学
中小学的建设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 50099-2011)《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等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中小学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应符合表3-3的规定。
表3-3 中小学建设用地面积指标表
|
学校类别 |
建设规模(班) |
生均校园用地面积(㎡) |
|
非完全小学 及完全小学 |
≤6 |
35 |
|
6—12 |
34 | |
|
12—18 |
31 | |
|
18—24 |
29.8 | |
|
≥24 |
28.8 | |
|
初级中学 |
≤12 |
37.2 |
|
12—18 |
36 | |
|
18—24 |
34.8 | |
|
≥24 |
33.6 | |
|
高级中学 |
≤18 |
33.8 |
|
18—24 |
32.6 | |
|
24—30 |
31.4 | |
|
≥30 |
30.2 |
注:①非完全小学30人/班,完全小学45人/班。
②寄宿制小学生均校园用地指标在非寄宿制学校相应指标基础上增加8㎡/生。寄宿制中学生均校园用地指标在非寄宿制学校相应指标基础上增加7.5㎡/生。
③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规模小于其小学用地规模与初中用地规模之和。
④用地指标不包含起伏大不适于进行建设的山地、河流、池塘、湖泊等;不包含已离休、退休、调出教职工及已故教职工遗属使用的教工住宅、食堂、浴室、医务室等生活附属设施及人民防空设施用地。
非完全小学容积率宜为0.20~0.40,完全小学容积率宜为0.40~0.80,初级中学容积率宜为0.40~0.90,高级中学容积率宜为0.50~0.90。中小学建筑密度宜为20%~35%。
(3)其他
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标准。村卫生室、老年活动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文化活动室、健身广场、便利店、金融电信服务点、村务室、物流配送点、垃圾收集点、公共厕所、小型排污设施、村级客运站点、公交站点等村级社区生活圈服务要素按《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设置。相关要求和建设标准未明确的,容积率宜控制在0.6~1.2,建筑密度宜控制在60%以内。服务要素合并设置于村级公共服务中心的,还应满足《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相关要求。
3.乡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1)环卫设施
①附属式公厕面积宜控制在20~70平方米,独立式公厕宜控制在25~90平方米。
②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垃圾箱),服务半径不宜小于70米。村庄垃圾应逐步实现分类收集、封闭运输、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③环卫设施的选址建设应征得周边利害关系人同意。
(2)雨水管网
①农村建筑四周宜设置排水沟渠,并与村内排水管沟相连接。排水沟渠的纵坡宜不小于0.3%,宽度及深度应根据降雨量确定。
②农村建筑屋面宜设置雨水排水管道,并与房屋四周排水沟渠(管道)连接。
③雨水排水沟(管)渠材料可根据地方实际选用混凝土或砖石、鹅卵石、条石、管道等材料。
④在保证排水顺畅的前提下,可结合排水沟渠形式,进行沿沟(渠)绿化。
(3)污水管网
①农村建筑内生活污水收集宜采用暗管形式,集中收集生活污水。排污管道可根据地方实际选择混凝土管、塑料管等材料。
②农村建筑内化粪池污水排出管道管径宜不小于100毫米,炊事、洗衣、洗浴等污水排出管道管径宜不小于50毫米。
③污水管宜呈直线布置,排水管宜以短距离与通往村内污水处理设施的管网相连接。
④农村建筑内污水管道不得敷设在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不得布置在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⑤污水管应尽量避免与其他管道或设备交叉。
(4)污水处理
农村建筑生活污水不得直接外排,宜经过化粪池或沼气池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排放。
农村户内化粪池选址应避开主房,宜建在居室、厨房的下风向,并离水井、河道或其他地下取水构筑物30米以上,离农村饮用水水源地50米以上且禁止直接排入水源地上游水体。
(5)架空线路
村庄内电力、电信线路可同杆架设,但须采取相应的技术防护措施,满足安全要求。电信线路宜进行集中束理、捆扎或套管处理,同时对架空线路进行整理,保证架空线路整齐划一,保持横向水平,纵向垂直,统一靠墙设置。
沿墙体敷设的线路宜采用入槽盒、线杆等方式进行有序规整,符合安全要求及横平竖直美观要求。强电线路宜高于弱电线路,中压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2.5米,低压线路与弱电线路的垂直距离不小于1.5米。
(6)公用区域照明
完善公共活动空间和道路照明设施。沿村庄主要道路宜设置路灯,间距宜为20米~25米。
(7)消防设施
①消防水池
容量不宜小于100立方米。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村庄,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200立方米;宜建在地势较高处。供消防车或机动消防泵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且不宜少于2 处;水池池底距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应超过6.0米;保护半径不宜大于150米;设有2个及以上消防水池时,宜分散布置。
②消防栓
室外消防栓栓口压力不应低于0.1MPa;消防给水管道的管径不宜小于100mm;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120米;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较多的农村,室外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60米;室外消火栓应沿道路设置,宜靠近十字路口,与房屋外墙距离不宜小于2米。
(8)乡村道路
①村域组团间连接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5米,部分条件受限地区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米,不能满足会车要求的,应在一定距离内根据地形条件设置会车场地。
②村屯内部主要道路路面宽度宜4.5米,不宜小于3.5米,不能满足会车要求的,应在一定距离内根据地形条件设置会车场地。村屯内部次要道路路面宽度不宜小于2.5米。
③村屯内部道路竖向设计根据现状地形,在减少土石方量并满足道路排水要求的前提下,道路纵坡宜控制在0.3%~8%之间;步行道纵坡建议控制在8%以下,超过8%坡度宜设置梯道。
(9)停车场
①当车位大于50个时,应设置至少2个出入口。
②车位大于500个时,应设置至少3个出入口。
③停车场出入口净距应大于10米,确保车辆进出安全。
④新建停车场应结合发展需求适当布局充电设施。
(10)充电基础设施
①宜优先在农文旅融合发展示范村的农家乐聚集区、乡村民宿带,特色产业村的农产品交易市场周边、产业园区入口等村庄重点功能区域布局充电设施。
②公共建筑(如村委会、村文化活动中心)的充电基础设施宜采用快充和慢充相结合的方式;居住建筑的充电基础设施宜以慢充为主,并设置适当比例的快充设备;经营性场所(如乡村超市、农家乐)的充电基础设施宜以快充为主、慢充为辅;专用场站的充电基础设施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确定。
③宜结合规划和现状高快速路、主干道长度进行布置,根据相关专项规划中的高快速路、主干道等线性道路的规划里程,宜按照不超过50千米一对进行规划,并结合现状高速服务区和有条件的加油站布局。
④充电设施应与乡村风貌协调,可优先采用“光伏+充电”一体化设计,降低能耗。
4.乡村产业建设标准
(1)产业项目
乡村产业项目可参照表3-4确定控制指标,按流程进行审查报批后明确规划设计条件,并依据该设计条件形成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批后建设实施。
表3-4 乡村产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
|
类别 |
容积率 |
建筑密度/系数 |
建筑高度 | |
|
工业 |
一类工业用地 二类工业用地 |
≥0.8 |
≥30% |
≤18米 |
|
物流 仓储 |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
≥0.6 |
≥30% |
≤18米 |
|
商业 服务业 |
以农产品批发零售为主的市场 |
≤1.5 |
— |
≤18米 |
|
服务于乡村旅游的农家乐、民宿旅馆、饭店餐馆等接待设施 |
≤2.0 |
— |
≤18米 | |
|
服务于村庄的小超市、网吧、理发店、汽修店、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店、废品回收站、快递物流和农村电子商务网点等商业设施 |
≤1.6 |
— |
≤18米 | |
|
服务于乡村旅游的游客接待中心、科普教育、采摘助养、绿道驿站等文旅设施 |
≤2.0 |
— |
≤18米 | |
(2)设施农用地项目
设施农用地建设须严格限定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生产设施及必要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大棚房”等非农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保障结构及生产安全。必须配套有效的环保设施(尤其是养殖类),确保废弃物达标处理或资源化利用,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耕地的,应尽可能保护耕作层。用地须依法备案,接受全程监管,停止使用后应及时恢复土地原状或复耕。
(3)采矿项目
采矿项目建设须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与生态修复同步原则,强化全周期监管。采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等多元供地方式创新,符合露天开采、边采边复等条件的可依法使用临时用地,并确保农用地恢复原种植条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矿业权有效期,分期项目推行“分期报批、循环用地”模式。严格落实生态修复刚性约束,实施“边开采、边修复”,建立矿山生态修复基金账户,临时用地须编制并报批备案土地复垦方案,闭坑后依法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恢复生态功能。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及自然资源综合监测系统实施信息化监管,动态跟踪用地合规性,严查未批先建、超占土地等行为。
(4)乡村汽车加油加气站项目
小型加油站(年销量≤1000吨)占地≤500㎡,中型(1000-2000吨)≤1000㎡;加气站单站占地一般≤2000㎡,加油加气合建站≤4300㎡。均不含进站引道及安全预留地。容积率需严格控制,一般不大于0.2。建筑系数≤30%,绿地率≥20%且禁种油性植物。油罐总容积按三级控制,最高≤90m³(汽油单罐≤30m³);LPG罐总容积≤30m³,CNG储气设施≤30m³,确保与用地规模匹配。
1.新建乡村建筑临距控制
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日照、采光、通风和通行要求,并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等相关要求和现行建设标准。若因特殊情况致使间距难以满足上述标准时,应积极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以满足消防等安全控制要求。
2.新建乡村建筑临道路退距
(1)新建住宅临路方向应与同侧相邻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
(2)新建乡村建筑临村域组团间连接道路时,建筑及其附属围墙投影范围宜后退村庄道路边线3米以上;新建乡村建筑临村屯内部主要道路时,建筑及其附属围墙投影范围宜后退村庄道路边线1米以上,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
(3)在高速路、公路两侧建设的建筑退让应满足《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的有关条款:一般建筑按下列要求退让公路用地外缘:高速公路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50米及以上;高速公路规划红线两侧(包括立交匝道及连接线、收费站)30米及以上;国道20米及以上;省道15米及以上;县道10米及以上;乡道5米及以上。学校、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并满足下列退让要求:国道、省道50米及以上;县道、乡道20米及以上。
3.新建乡村建筑临铁路退距
除铁路管理维护所必需的少量建(构)筑物外,铁路沿线两侧新建建筑退让最近一道铁轨中心线的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高速铁路不小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小于30米;地面轨道支线、铁路支线和专用线不小于15米;地面轨道、铁路两侧的围墙不小于10米,围墙高度不得大于3米。铁路两侧的建设同时还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及《贺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要求。
表3-5 乡村建设项目建筑间距参考表
|
间距类型 |
具体场景 |
间距标准 |
依据与说明 |
|
住宅类平行间距 |
南北朝向(新区) |
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9 米 |
兼顾日照与通风 |
|
南北朝向(旧区) |
不小于南向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6 米 |
旧区适度放宽,需处理相邻关系 | |
|
东西朝向(新区) |
不小于东向建筑高度的 0.9 倍,且≥9 米 |
保障东侧建筑采光 | |
|
东西朝向(旧区) |
不小于东向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6 米 |
旧区灵活调整,最低不低于防火基准线 | |
|
住宅侧向 / 山墙间距 |
多层住宅侧向 |
≥6 米 |
保障通行与防火 |
|
低层住宅侧向 |
≥4.5 米 |
基础间距标准,部分地区可放宽至 3.5 米(需防火墙等条件) | |
|
山墙无门窗 |
≥1.5 米 |
仅满足基础分隔 | |
|
山墙开设门窗 |
≥4.5 米 |
避免隐私与安全隐患 | |
|
防火专项间距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 |
≥4 米(可缩至 3 米,需门窗洞口≤外墙 5% 且不正对) |
依据防火导则,通过构造优化可减距 |
|
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之间 |
≥6 米(可缩至 4.5 米,需外墙为不燃体且门窗合规) |
低耐火等级建筑需强化间距防护 | |
|
住宅与 10kV 预装式变电站(无门窗正对) |
≥3 米 |
基础电气安全距离 | |
|
住宅与 10kV 预装式变电站(有门窗正对) |
≥8米 |
增加防护距离,降低触电风险 | |
|
外部退让间距 |
高速公路 |
≥30米 |
公路安全保护核心要求 |
|
国道 / 省道 / 县道 |
20米 / 15米 / 10米 |
按道路等级分级退让,保障通行安全 | |
|
乡道 |
5米 |
乡道退让基准,兼顾交通与居民出行 | |
|
河道蓝线 / 水库边 |
≥15米/50米 |
防洪与水源保护要求 |
乡村建筑高度应满足安全、日照、通风等基本要求,如涉及文保单位、传统村落、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特定区域,还应符合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等特定的高度管控要求。
村庄新建农房建筑层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四层(地下室不计入层数,不计入450平方米控制建筑面积内),第一层层高不超过4.2米,第二层层高不超过3.6米,第三、四层层高不超过3.2米,总高度不得超过14.0米(至建筑檐口),第四层应退不少于三米退台,屋顶必须做坡屋顶(全坡或半坡),坡屋顶也可全坡不退台。坡屋面檐口至坡顶的高度不超过2.2米。架空层层高超过2.2米(含2.2米)的,按一层计算层高。
公共服务设施、经营性建筑层高可根据相关技术规范适当增加,建筑高度应符合村庄整体风貌要求,若相关技术规范未明确的,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8米。
位于风景区、自然保护区、景观道路沿线、江河沿线等重点地区的村庄,以及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特色景观旅游名村等特色保护类村庄,其建筑高度应根据保护专项规划或上位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幼儿园建筑层数应≤3层,小学教学建筑层数应≤3层,初中教学建筑层数应≤4层。村级社区生活圈服务要素按《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执行,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18米。乡村产业项目建筑高度参照表3-4确定。
乡村建筑应尊重周边环境和建筑现状,融合村庄整体风貌,有序构建院落、住宅空间,体现地方特色与多民族融合文化特色。乡村建筑风貌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昭平县住建部门组织编制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和相关农房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严格落实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制度。
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应当符合村民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形态与体量,并与村庄内部肌理、相邻建筑、周边环境相协调。乡村产业项目应当简洁、大方、尺度适宜,色彩不宜突兀,与周边自然环境和相邻建筑相协调,实现美观与功能双重效益。
总体呈现继承和发扬昭平本地特色,体现昭平县特色文化内涵,鼓励建筑色彩采用灰白、米白或白色系建筑色彩,同一农村居民点的各户新建农房宜采用同种农房建设通用图集或建筑风格一致的房屋设计方案。
昭平县现有国家历史文化名镇1个、国家历史文化名村1个、国家级传统村落2个。自治区文物保护单位4处、自治区历史文化名村1个、自治区传统村落名录8个。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11个。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28处。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内的规划、建设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已批复的历史文化保护专项规划等要求,进行整体保护,保持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黄姚镇、樟木林镇新华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中国传统村落内禁止进行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禁止占用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禁止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设施。
结合《昭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对乡村国土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提出以下指引:
1.桂江流域自然保护与生态修复区:涉及桂江沿岸。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辅助为辅的原则,根据桂江流域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与潜在威胁,以维系良好的水质、保护流域丰富的物种多样性及其栖息地为目标。
2.国土综合整治与提质改造区:涉及黄姚镇、北陀镇、富罗镇、樟木林镇、走马镇、仙回瑶族乡、木格乡、凤凰乡。针对县域内各乡镇耕地资源稀缺,耕地“非农化”“非粮化”、质量等级偏低等问题,开展土地整治工程,稳定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优化土地利用布局,增强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解决乡村耕地碎片化、空间布局无序化、土地资源利用低效化。
3.生态整体修复与功能提升区:涉及昭平镇、文竹镇、樟木林镇、走马镇、凤凰乡。开展森林山体的修复和绿化,推进毁损山体的生态修复,通过植被恢复,增强碳汇和生物多样性功能;以森林质量建设为重点,整体优化区域生态功能,推进森林造林更新和提质增效发展,加强鳄蜥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保育防护,提升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稳定性。
4.矿山生态修复与治理区:涉及昭平镇、黄姚镇、马江镇、富罗镇、木格乡。对工矿废弃地场地进行平整、污染治理、复垦绿化、林木种植等措施,因地制宜实施废弃矿山资源再利用和矿区环境修复;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完善企业激励政策,支撑矿业高质量发展。
5.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综合区:涉及黄姚镇、走马镇、文竹镇、凤凰乡。通过林草植被建设和土地复垦措施,对裸露地表进行综合整治,恢复地表植被,提高水土保持率。
若规定中条文式内容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建设管控要求,可在规定基础上另行编制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详见附录4),应明确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内容,加强对建筑风貌的引导。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可纳入村庄规划进行统筹编制,也可根据需要单独编制。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不涉及改变用途,符合景观风貌、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要求的,视为符合规划,不再编制重点地块图则。村庄规划中采用图标、留白等方式未明确地块管控要求的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可参照编制重点地块图则。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重点地块图则,提交村民委员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村内公示栏或乡镇人民政府网站等多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审查,经过乡镇人民政府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成果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
存量或规划建设用地在实施阶段转变用途且符合用地兼容管理要求的,重点地块图则可简化程序,由县自然资源局组织技术审查通过后,更新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进行管理。
为适应乡村地区发展变化,提高规划实施效能,重点地块图则采取动态维护机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制定实施。
本规定印发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印发实施后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组织机关按程序修改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在不涉及突破约束性指标和管控底线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修改、更新规定内容不超过1次。
第24条本规定由昭平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如与法律、法规以及上级相关文件相冲突的,依据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执行。
1.在执行本规定的条文时,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一)村庄建设边界
指在一定时期内,可以进行村庄开发建设及需要重点管控的国土空间范围,是规划相对集中的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以及因村庄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二)村庄建设用地
指乡村居民点,指乡村所属的商业服务业、住宅、工业、学校等用地。包括乡政府所在地和乡村居民点范围内的其他各类建设用地。
(三)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工业用地。
(四)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工业用地。
(五)一类物流仓储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布局无特殊控制要求的物流仓储用地。
(六)二类物流仓储用地
指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不可布局于居住区和公共设施集中区内的物流仓储用地。
(七)商业服务业用地
指商业、商务金融以及娱乐康体等设施用地,不包括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
(八)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计算值与总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九)绿地率
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绿化用地总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总面积之比。
(十)建筑高度
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者屋面面层的高度。建筑屋面为坡屋面时,建筑高度应为建筑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脊的平均高度。
(十一)建筑密度
指一定范围内建筑物的基底面积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
(十二)建筑系数
指某一项目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堆场等占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十三)宅基地面积
含建筑、构筑物及庭院,按墙外包或接拼建筑墙/柱中为界算,3人及以下农户耕地建房≤75㎡(非耕地、山区荒地可分别增15㎡、35㎡),多户共用宗地按建筑面积分摊。
1.全县域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2020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
2.各乡(镇)村庄建设规模原则不得突破上位国土空间规划分解下达的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总量控制,内部平衡,确需突破的需进行充分论证。
3.已编村庄规划且已入库的,以数据库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
4.已编村庄规划已批但未入库的,原则上以已批的且有书面文件承诺的规划村庄建设用地规模为准;若乡镇汇总后村庄建设用地规模超出上位国土空间规划下达指标的,需进行调整或论证。
5.调整原则: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村、各乡(镇)政府提供重点发展的行政村,村庄建设用地指标可适当增加,其他村指标减量或保持不变。
(一)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5.《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起施行)
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7.《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8.《风景名胜区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9.《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0.《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2.《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3月15日起施行)
13.《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1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条例》(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15.《广西壮族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条例》(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16.《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条例》(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17. 《广西壮族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8.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标准规范
1.《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2.《社区生活圈规划技术指南》(TD/T1062-2021)
3.《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
4.《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
5.《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109-2008)
6.《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2019年版)》(JGJ39-2016)
7.《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
8.《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
9.《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17)
10.《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
11.《农村集中式供水卫生规范》(DB45/T2252-2021)
1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
13.《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5/2413-2021)
14.《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
15.《村庄绿化技术规程》(DB33/T842-2022)
16.《镇村公交场、站设置规范》(DB3304/T014-2018)
17.《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18.《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19.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21年修订)》
20.《广西壮族自治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试行)》
21.《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
22.《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
(三)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 扎实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
2.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3.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4.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5.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6.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7.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8.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9.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10.自然资源厅 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
11.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12.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贺州市进一步加强村庄规划及自建房风貌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贺政办发〔2024〕47号)
(四)相关规划
1.《贺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2.《昭平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3.其他相关规划

|
乡镇名称 |
行政村名称 |
2023年现状值(公顷) |
2035年目标值(公顷) |
|
昭平镇 |
龙潭村 |
4.2247 |
4.5008 |
|
马圣村 |
41.7453 |
43.1100 | |
|
龙坪村 |
77.6543 |
60.6300 | |
|
大壮村 |
44.4560 |
48.2885 | |
|
上岸村 |
56.8405 |
68.7888 | |
|
江口村 |
62.8999 |
63.7900 | |
|
附城村 |
11.4399 |
8.7700 | |
|
富裕村 |
52.3756 |
65.3100 | |
|
裕礼村 |
23.5226 |
33.0400 | |
|
塘山村 |
25.7590 |
31.6800 | |
|
上楠村 |
14.7765 |
26.4814 | |
|
裕益村 |
38.3065 |
51.6900 | |
|
玉河村 |
22.1923 |
26.5100 | |
|
福登村 |
20.0144 |
29.8300 | |
|
小计 |
496.2075 |
562.4195 | |
|
文竹镇 |
文竹村 |
31.3741 |
29.9800 |
|
桂花村 |
31.3258 |
33.0060 | |
|
大广村 |
22.8547 |
18.9700 | |
|
七冲村 |
11.6573 |
14.6530 | |
|
纸社村 |
16.8763 |
19.8601 | |
|
小计 |
114.0882 |
116.4691 | |
|
黄姚镇 |
黄姚街村 |
21.3263 |
5.9389 |
|
春甫村 |
18.4887 |
22.7812 | |
|
白山村 |
40.2750 |
29.1824 | |
|
崩江村 |
31.5918 |
27.9452 | |
|
新寨村 |
45.4945 |
3.2770 | |
|
阳朔村 |
16.4161 |
14.6300 | |
|
巩桥村 |
95.7106 |
102.3915 | |
|
界塘村 |
54.5126 |
61.5200 | |
|
岩头村 |
21.7487 |
23.6700 | |
|
杨村村 |
22.5996 |
24.6000 | |
|
北莱村 |
43.5921 |
45.6741 | |
|
篁竹村 |
66.3897 |
57.2100 | |
|
文洞村 |
24.0954 |
26.3100 | |
|
凤立村 |
39.7822 |
36.2854 | |
|
罗望村 |
16.0565 |
15.0300 | |
|
枧盘村 |
39.6124 |
8.8728 | |
|
笔头村 |
60.0456 |
68.3522 | |
|
中洞村 |
78.8598 |
80.3017 | |
|
古碌村 |
28.9552 |
32.3818 | |
|
小计 |
765.5528 |
686.3542 | |
|
富罗镇 |
富罗村 |
37.2280 |
42.2472 |
|
砂子村 |
32.2466 |
33.9600 | |
|
瑶山村 |
13.4478 |
15.3300 | |
|
百宜村 |
38.0960 |
43.2200 | |
|
富强村 |
18.2482 |
23.3179 | |
|
牛角村 |
5.6420 |
7.6910 | |
|
金龙村 |
21.1187 |
20.8900 | |
|
镇南村 |
24.2736 |
29.0175 | |
|
三合村 |
25.2982 |
27.4083 | |
|
登垌村 |
8.4572 |
12.4674 | |
|
石齿村 |
21.8432 |
27.1721 | |
|
思乐村 |
25.4822 |
27.7639 | |
|
汤水村 |
9.6707 |
10.8100 | |
|
小计 |
281.0525 |
321.2953 | |
|
北陀镇 |
乐群村 |
21.4374 |
21.4700 |
|
民福村 |
40.9940 |
43.1100 | |
|
风清村 |
48.8612 |
51.8078 | |
|
敬业村 |
31.7277 |
32.3314 | |
|
立教村 |
57.0561 |
62.2425 | |
|
善政村 |
29.6181 |
31.7076 | |
|
良佑村 |
7.5977 |
13.5976 | |
|
大贤村 |
7.8503 |
7.9517 | |
|
上贤村 |
15.5061 |
19.4092 | |
|
平恩村 |
30.5822 |
36.0246 | |
|
观音村 |
10.2824 |
12.8020 | |
|
大龙村 |
26.1882 |
27.9726 | |
|
山秀村 |
9.4545 |
11.7977 | |
|
小计 |
337.1559 |
372.2247 | |
|
马江镇 |
熊埠村 |
41.9449 |
20.2938 |
|
白梅村 |
19.2680 |
16.8563 | |
|
盘古村 |
29.7927 |
21.9200 | |
|
江塘村 |
38.5872 |
22.8653 | |
|
砂冲村 |
25.4539 |
30.0394 | |
|
古袍村 |
33.8921 |
36.9200 | |
|
新兴村 |
14.6230 |
18.7483 | |
|
湾岛村 |
35.2744 |
36.4647 | |
|
花罗村 |
17.0302 |
17.5009 | |
|
清洲村 |
22.6044 |
24.9300 | |
|
东旺村 |
9.3048 |
10.3044 | |
|
枫木村 |
14.9773 |
20.0817 | |
|
古岛村 |
17.3177 |
28.8391 | |
|
沙婆村 |
17.6641 |
23.3296 | |
|
九十九顶林场 |
0.8450 |
2.9974 | |
|
小计 |
338.5794 |
332.0908 | |
|
五将镇 |
五将街 |
1.7706 |
2.1867 |
|
良风村 |
16.6025 |
17.8600 | |
|
南兴村 |
23.1191 |
24.2438 | |
|
古店村 |
25.0453 |
29.7822 | |
|
平水村 |
16.2727 |
19.0057 | |
|
大胜村 |
10.6769 |
12.7930 | |
|
坪冲村 |
9.1359 |
11.4464 | |
|
新旺村 |
12.4356 |
17.2999 | |
|
庆安村 |
27.1098 |
25.4111 | |
|
河井村 |
10.1593 |
10.8403 | |
|
恭城村 |
13.8322 |
16.0361 | |
|
仁德村 |
12.9850 |
21.5001 | |
|
义德村 |
20.4483 |
24.5429 | |
|
天保村 |
17.2511 |
23.3951 | |
|
四桂村 |
9.1325 |
12.2006 | |
|
文曲村 |
11.9747 |
13.6869 | |
|
武阳村 |
11.2432 |
13.2988 | |
|
大坪村 |
10.9597 |
12.1635 | |
|
三界村 |
20.5670 |
18.7400 | |
|
四旺村 |
14.2458 |
17.6352 | |
|
小计 |
294.9671 |
344.0683 | |
|
走马镇 |
走马村 |
27.8776 |
29.3900 |
|
裕路村 |
35.8221 |
38.2397 | |
|
西坪村 |
37.5436 |
40.3643 | |
|
东坪村 |
31.4731 |
33.1117 | |
|
庇江村 |
24.2587 |
26.4111 | |
|
福行村 |
26.7001 |
28.0700 | |
|
森冲村 |
15.4089 |
16.2102 | |
|
黄胆村 |
14.6578 |
17.9975 | |
|
佛丁村 |
12.0584 |
14.8020 | |
|
利济村 |
13.8154 |
16.4082 | |
|
联安村 |
26.0912 |
26.9891 | |
|
庙枒村 |
37.0000 |
37.5900 | |
|
东潭林科所 |
1.5208 |
3.0514 | |
|
小计 |
304.2278 |
328.6352 | |
|
樟木林镇 |
樟林村 |
68.0633 |
69.4100 |
|
三江村 |
44.7022 |
46.5786 | |
|
陶坡村 |
14.2798 |
16.1447 | |
|
高岩村 |
4.4336 |
4.4664 | |
|
岩口村 |
22.2038 |
25.3516 | |
|
九如村 |
21.0177 |
24.2641 | |
|
新华村 |
78.7473 |
69.4608 | |
|
水龙村 |
31.4406 |
29.5800 | |
|
樟村村 |
23.2862 |
25.1400 | |
|
潮江村 |
62.2007 |
64.8900 | |
|
龙井村 |
10.6175 |
10.8777 | |
|
平田村 |
48.3650 |
49.5057 | |
|
古连村 |
8.5104 |
9.7837 | |
|
佳田村 |
29.1552 |
31.2107 | |
|
文德山林场 |
0.0920 |
0.6357 | |
|
小计 |
467.1154 |
477.2997 | |
|
仙回瑶族乡 |
新中村 |
37.7738 |
44.3900 |
|
茶山村 |
24.5481 |
31.6800 | |
|
大中村 |
42.3727 |
44.3313 | |
|
鹿鸣村 |
23.0070 |
23.5347 | |
|
古盘村 |
55.0890 |
56.1995 | |
|
茅坪村 |
15.9578 |
18.5019 | |
|
小计 |
198.7486 |
218.6374 | |
|
凤凰乡 |
凤凰村 |
36.7038 |
29.4313 |
|
中央洞村 |
37.5824 |
41.2362 | |
|
营盘村 |
53.5498 |
57.1676 | |
|
黄屋村 |
20.1057 |
29.9775 | |
|
太平村 |
15.6771 |
17.0600 | |
|
独石村 |
16.0181 |
17.7900 | |
|
白坭村 |
13.8843 |
15.7341 | |
|
大同村 |
27.8036 |
29.9393 | |
|
美村村 |
41.8542 |
44.8093 | |
|
四和村 |
19.2240 |
22.3703 | |
|
莲塘村 |
11.3956 |
17.7765 | |
|
鹧鸪村 |
13.4708 |
24.7590 | |
|
小计 |
307.2693 |
348.0511 | |
|
木格乡 |
木格村 |
28.6543 |
34.7047 |
|
富约村 |
13.6977 |
15.9574 | |
|
大旦村 |
10.1489 |
10.7232 | |
|
古池村 |
12.3799 |
14.7629 | |
|
大洞村 |
13.8769 |
15.8160 | |
|
盘石村 |
11.3773 |
13.1808 | |
|
中平村 |
20.8730 |
23.7110 | |
|
进源村 |
24.4891 |
28.0250 | |
|
高车村 |
15.1429 |
17.3601 | |
|
招林村 |
9.9736 |
13.1236 | |
|
鹿坡村 |
31.8994 |
35.8708 | |
|
小计 |
192.5130 |
223.2354 | |
|
林场 |
大脑山林场 |
5.9872 |
15.1248 |
|
富罗林场 |
0.5088 |
0.9445 | |
|
小计 |
6.4960 |
16.0693 | |
|
昭平县指标分解下达合计 |
4346.85 | ||
|
预留县级机动指标 |
395.66 | ||
|
全县合计 |
4742.5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