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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昭平县人民政府成文日期:2025年12月10日
标  题:昭政规〔2025〕4号 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平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昭政规〔2025〕4号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0日

昭政规〔2025〕4号 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平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昭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12-10 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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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昭平县矿产资源

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昭平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51210

(此件公开发布)

昭平县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构建我县矿产资源良好开发利用秩序,实现自然资源违法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保障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鼓励社会公众参与监督自然资源工作和打击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根据国家、自治区、贺州市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矿产资源管理领域法律法规和规章,未依法取得矿产资源相关审批手续,或未按矿产开采设计相关审批要求施工的行为(无证开采矿产资源、持证矿山超范围开采矿产资源)。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任何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发现辖区范围内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后,向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提供线索、反映情况、协助查处的行为。

第四条举报人向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举报正在实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经查证属实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监管部门掌握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开采;

(二)超层越界开采;

(三)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开采;

(四)以探代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五)废弃矿硐。

第五条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一)电话举报:昭平县自然资源局:0774—66821340774—6682978;昭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0774—6699981。电子邮箱:zpzrzyzf@gxj.gxhz.gov.cnzpzhzfj1@gxj.gxhz.gov.cn

(二)来信举报地址:1.昭平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昭平县河西东路66-1号,邮编:546899;昭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昭平县重庆街27号,邮编:546899。  

(三)现场举报地址:1.昭平县自然资源局办公室,昭平县河西东路66-1号;2.昭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昭平县重庆街27号。

第六条举报人对涉嫌违法采矿行为进行举报时,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和举报事实,需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地址、违法事实、现场相片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举报违法行为时需提供本人真实的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进行回访及发放举报奖励。受理机构做好举报人相关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举报人信息。违反规定泄露举报人有关资料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八条  对举报事项收悉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县自然资源局向举报人出具书面回执单,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会同有关乡镇调查核实结果,1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反馈核实情况。

第九条举报奖励采取现金或银行转账奖励。对经查实的举报,县自然资源局按以下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奖励标准,给予举报人奖励。矿产违法行为奖励标准:

(一)违法开采行为经立案查处并结案的,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000元以上不足10万元的,每宗奖励1000元。

(二)违法开采行为经立案查处并结案的,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10万元以上不足30万元的,每宗奖励3000元。

(三)违法开采行为经立案查处并结案的,开采的矿产品价值或者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每宗奖励5000元。

(四)未封堵废弃矿硐经查实的,举报奖励200/个。举报未封堵废弃矿硐需提供带经纬度的水印照片,或带经纬度的奥维地图截图。

第十条同一违法行为出现多人分别举报的,按照受理台账登记时间为准,只奖励第一顺序举报人,不进行分别奖励;举报人联名举报的,需明确联名举报代表,由举报代表领取奖励,奖金由联名举报人自行分配。

第十一条对经查实的举报,在案件查处结案后,由县自然资源局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且经再次催告后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无法联系举报人的,工作人员应记录在案,案件结案后3个月内均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的,视为举报人放弃举报奖励。举报人领取时需提供与举报时留下的姓名一致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并提供举报时留下的电话或邮箱,以便奖金发放人员核实确认举报人身份。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由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申请,经审核,报送县人民政府审签同意后,向举报人发放奖励现金或银行转账。

第十三条领取奖励方式

(一)举报人在领取奖励时,需在《举报奖励发放表》签字、按手印进行确认后,县自然资源局通过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

(二)匿名领取的,经县自然资源局核实举报人信息无误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

第十四条以下情况不予奖励,县自然资源局将不予奖励的理由告知举报人,可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供举报人查阅。

(一)被举报行为不实、经核查后不属于非法开采行为的,或违法行为在被举报前已被查处或违法行为人在线索核查前已主动消除违法状态的,不予奖励。

(二)举报线索已被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动态巡查、技术监测发现的,不予奖励。

(三)违法主体自行举报的,不予奖励。

(四)举报人与违法主体恶意串通进行举报,不予奖励。

(五)举报事项并非正在实施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不予奖励。

(六)举报人反映同一个问题,如已向一个部门举报,又向其他部门重复举报,且未能提供新线索或证据的,不予重复奖励。

(七)举报人属于与本县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相关的公职人员、聘用人员及其他依法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不予奖励

(八)其他不适用本奖励的情形。

第十五条举报人与被举报人勾结、虚构事实、伪造身份证明材料等方式骗取奖金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发放举报奖励时,应当对领取人的身份进行严格核查。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奖金被骗取的,应当追缴奖金,并根据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的审批、发放、审核台账,加强对举报奖励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奖励资金使用规范。对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对举报人信息实行保密制度,因工作人员失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置,涉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县自然资源局、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依法严厉打击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行为的发生,始终保持安全生产打非治违高压态势,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遏制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发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贺州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贺州市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通知》(贺自然资规〔20221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条县财政局加强资金统筹,做好举报奖励经费保障。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51210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