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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平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
细则(试行)》政策解读
为更好地理解和贯彻实施《昭平县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统称《细则》),现作以下解读:
一、出台背景
我县作为水网发达地区,农(自)用船舶的数量较大,特别在乡镇支流河,是村(居)民主要用于家庭生活或农副业生产活动的工具。目前我县在乡镇农(自)用船舶管理方面,尚未制定相应的规定和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管理缺乏必要依据,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均不明确。为加强对乡镇农(自)用船舶的安全管理,消除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贺政规〔2021〕4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
三、总体框架
《实施细则》共六章32条,分别是总则;建造、备案和航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四、相关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昭平县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的活动。
(二)农(自)用船舶定义
村(居)民专门用于农业生产、日常生活交通的非营运性的机动和非机动船舶,不包括渔业船舶、住家船(艇)。
(三)农(自)用船舶登记与适航要求
农(自)用船舶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编号造册、登记存档、发放号牌,操作员经水上交通安全知识培训后方可航行,原则上,农(自)用船舶实行一户一船制,同一艘农(自)用船舶最多可登记两名操作员。农(自)用船舶航行过程中,船上人员必须穿戴救生衣,不得随意走动,禁止载客。
(四)船舶年检及操作员培训
由乡镇人民政府每年定期对农(自)用船舶进行安全检查,定期组织农(自)用船舶操作人员水上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五)农(自)用船舶建造、备案和航行
本实施细则第二章,对农(自)用船建造标准、备案条件和程序、航行条件、农(自)用船舶的驾驶人员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要求。
(六)各部门职责分工
本实施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明确县人民政府、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各层级安全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及农(自)用船舶所有人及操作人员的安全主体责任。